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5财保35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持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庙青村中心路自编2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GP6N69。
法定代表人:谭卓英。
委托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志媚,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堤东路66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75677746J。
法定代表人:杨楚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冰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持润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本院准许后依法作出(2019)粤0115财保3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并予以实施。2020年3月7日,申请人广州市持润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市持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盛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0962.55元存款的冻结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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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谭 茗
审判员 崔 剑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孔凡超
书记员谭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