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响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财保28号
申请人: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单元17层1-6号。
法定代表人:杨灵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州响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22号A层227号。
法定代表人:艾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响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响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办公设备、房产、股票等资产共计196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96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响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办公设备、房产、股票等资产共计人民币196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杨晓智
审 判 员 石 勇
审 判 员 贺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中华
书 记 员 刘睿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