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2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
诉讼代表人: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吴小萍,常州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田富,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崔田富、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119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