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恢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中电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临港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李孝城,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6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33.8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9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2年5月8日、6月30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证券股息红利登记信息。
三、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少量金额,但被另案多轮冻结,本案轮候冻结现无法执行到位。
四、被执行人虽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信息,但因其经营不善厂区长期停产,现无执行价值。
五、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冀JM××**江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冀J6××**江铃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冀JL××**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冀J1××**大众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现无法执行到位。
六、本院于2022年3月8日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及司法网络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22年3月8日自黄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八、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29日自黄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黄骅市房产(产权证号:冀〈2017〉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9号,共11套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产权证号:黄国用〈2012〉第044号),因另案查封在先现无法执行到位。
九、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被执行人。
十、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自黄骅市羊二庄镇临港产业聚集区进行询问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6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案件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恩陆
审判员 王金柱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