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2754号
申请执行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763095A。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回族镇临港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109737807E。
法定代表人:李孝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67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341908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无住房公积金。
四、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浅海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通过电话约谈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
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