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管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1民初3300号
原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中电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管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紫金英郡西苑50-1-101。
法定代表人:管阿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珈畅,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诉被告无锡市管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管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建、徐稳,被告管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珈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价款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定作电精制设备一套,合同金额25万元,原告按约履行,被告接受交付后尚欠价款5万元,因多次催要无果,成讼。
被告管峰公司辩称:其司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万元,其司支付给原告公司员工张跃文的5万元,其司另案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三星公司向管峰公司提供电精制设备一套,价款25万元,合同生效后预付30%货款,发货前10日付30%作为发货款,安装调试合格并连续运行2个月无质量问题或货到现场6个月(以先到为准)付40%安装调试款。2016年11月10日,管峰公司支付三星公司预付款7.5万元,2017年2月28日,管峰公司支付三星公司发货款7.5万元,2017年3月1日,三星公司将案涉货物送至管峰公司,2017年10月18日,管峰公司支付安装调试款5万元。三星公司以管峰公司尚欠价款5万元为由,诉来本院。
庭审中,被告管峰公司确认结欠三星公司货款5万元,被告支付给三星公司员工张跃文的5万元,被告另案处理。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管峰公司收货后未完全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锡市管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无锡市管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伟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 玥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