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财保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763095A。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稳,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申请人: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宛平路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8780XY。
法定代表人:陈克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渝0102执保87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万元。申请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并达成了协议。申请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龙海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6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太友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