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7102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新余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148号蓝光大厦2018、2188、2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铁机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武汉××房××路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襄阳宜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武汉××房××路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1679********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