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1235号
原告:汉川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男,公司员工。
原告汉川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汉川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案涉纠纷双方在案外达成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川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川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汉川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