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破申50号 申请人: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730号厂房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南浦住宅区秋明2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诂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美邦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其在异议期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美邦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经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注册资本为1680万元人民币,现法定代表人为***。股东***认缴出资1176万元,占股70%,股东***认缴出资504万元,占股30%。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302民初95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美邦公司返还今诂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内容。 因被申请人美邦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今诂公司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相应款项,该院作出(2022)浙0302执1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今诂公司以被申请人美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被申请人美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0302执1383号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美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美邦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本案应由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院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被申请人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申请人今诂公司对美邦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依法取得,其申请人主体适格。美邦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未能履行支付相应执行款义务,故被申请人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美邦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综上,本院认为美邦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美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叶**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