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和家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802执7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77212689E,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730号厂房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和家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Y90Y3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76号2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今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和家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802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95486元及违约金。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名下存款14108元,扣除案件受理费3853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申请费4335元后,本案受偿4400元;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股权登记无益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冻结处置;本案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和家和电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西安路80-1幢1**、2**和80-2幢1**的全体业主享有的到期债权,于2024年6月27日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上述全体业主已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故本院不得该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截至2024年8月9日,本案执行到位4400元,剩余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3853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申请费4335元已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暂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802执7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