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828执1484号之五
申请人: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大道730号厂房综合楼四楼。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8年9月22日生效的(2018)皖0828民初1697号判决,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代其向程保国等六人垫付的劳务工资109073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该公司代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17.2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温州今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账户137××××8190存款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芮泽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学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