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8民初14409号 原告: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支付原告到期工程款896807.27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发生的利息【以拖欠工程款896807.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计息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二对被告一于前述诉讼请求1、2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涉案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依法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于2021年5月17日就被告增城项目-D1地块Z1、Z2、Z3组团项目签订了《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一将该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总工期为60日历天,工程价款为1298276.9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施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一申请了第一笔进度款375910.19元及第二笔工程款727604.61元,两笔请款金额合计1103514.8元已经被告一确认。工程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一于2021年10月13日签署《工程竣工证明书》予以确认。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被告一提交了结算资料,结算金额为1266807.49元,由被告一工程部副总经理***签字确认。被告一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酿成社会事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声誉,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被告一是由被告二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甲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第二项的诉讼请求,判令我司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1、某乙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2020年和2021年的审计报告足以证明我司和某乙公司是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形,更不存在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某甲公司不应该对某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某甲公司债务的增加,可能导致实地集团内数十个公司破产,影响在建工程以及员工生活,并影响上下游供应商。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原告(乙方)与某乙公司(甲方)签订《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合同文件》,约定如下内容:工程项目: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1298276.94元……十五……本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验收合格、甲乙双方签署《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书》且工程正式移交甲方的日期起算……商务条款……工程款支付……3、所有工程全部完工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申报进度款,甲方支付至甲方核定完成产值的85%;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累计达到核定完成产值8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笔款项。4、结算办理完成后,乙方按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交完整申请付款的资料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97%,收取结算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累计达到100%结算总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该笔款项……工程结算款的3%为质量保修金(简称“保修金”)。保修金的返还:待本项目建筑主体结构经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各方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且甲方确认本工程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乙方提供完整申请保修金支付申请资料经甲方核实无误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甲方将保修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2021年6月6日,某乙公司发出《关于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开工相关事宜》告知原告于2021年6月7日进场全面开展作业。 2021年10月13日,某乙公司签署《工程竣工证明书》,广州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已经通过某乙公司组织内部竣工验收,自2021年10月11日起,进入保修期。 2021年10月25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书》载明广州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已于2021年10月11日完成政府验收备案,2022年2月28日正式移交给某乙公司。 2022年2月25日,原告编制《广州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结算书》载明金额1266807.49元。该结算书中《广州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结算资料签名表》中某乙公司处由***签字。 原告提供:1、照片,证明原告的施工过程。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拟证明因某乙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而被相关部门处罚。3、微信通话记录,内容为原告沟通进度款支付事宜,2022年4月6日,原告:***,广州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加固工程结算书项目部上说给到你那审核,你看上午有时间吗,我送过来?对方:资料都签好了吗?原告:林经理签好了,叫我送过给你。2022年4月14日,原告:***,想问一下,结算审核要多久?对方:没那么快的,我这边还有很多结算在处理。2022年11月18日,***: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1月9日,原告:***今天下午在公司吗?我把补充资料送过来。 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的唯一股东。 某甲公司提供如下复印件:1、某乙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2、我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3、某乙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4、我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5、某乙公司场地租赁证明,6、我司租赁合同,7、(2022)粤0118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8、实地集团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9、某乙公司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10、实地集团的财务***的劳动合同,11、某乙公司的财务***的劳动合同。证明其与某乙公司财产独立。 原告陈述:某乙公司已经支付37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质证的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按照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本案所涉《广州实地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合同文件》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按照《工程竣工证明书》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移交书》所载明的内容,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同时按照《工程竣工证明书》载明自2021年10月11日起进入保修期的内容,截止庭审之日,涉案工程保修期已经届满,某乙公司没有证据反驳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质保金不予返还的情形,故原告有权收取涉案工程的工程款。 现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制作完毕结算文件,且通过其提交的证据证明结算文件由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并交予某乙公司,某乙公司虽然最终并未与原告签订正式书面结算协议,但是某乙公司从接收结算资料后,直至本次庭审,均未向法院陈述其审核结果的异议,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不认可金额部分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本院审核《广州蔷薇花园项目G10栋地下室结构加固工程结算书》载明金额1266807.49元,对比合同约定的金额1298276.94元。原告认可的结算金额是低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款,因此,在某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金额有误的情况下,本院从原告提交结算资料之日至庭审之日的期间,并从公平角度考量,本院暂认可1266807.49元,减去某乙公司已付的370000元,尚需支付896807.49元。至于某乙公司之后有新的证据证明上述金额超付,可再行主张返还权利,并不减损某乙公司的利益。 至于原告主张利息,本院酌定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01月05日开始,以896807.4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至于原告请求优先受偿权,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上述优先受偿权前提为涉案工程尚能拍卖或折价变卖,因本案工程所涉楼盘已经对外出售给业主,上述部分是否构成业主共有部分原告没有证据予以否认,故本院对优先受偿权暂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认为应由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某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两者财务独立,而某甲公司仅凭审计报告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两者财务独立,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96807.49元工程款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01月05日开始,以896807.49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7.34元由被告广东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某某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迳付给原告广州市某某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