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18654号
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横沙村金沙洲路西就街11号,注册号4401110002125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韵(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九龙大道瑚璟花园瑚璟三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8951619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特公司)诉被告天韵(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韵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资质情况:胜特公司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4065280),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特种工程(限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限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二、合同签订时间及签订人:2017年5月10日,胜特公司(乙方)与天韵公司(乙方)签订《中新广州知识城天韵住宅项目1B期售楼部钢结构改造工程合同》。
三、工程名称:中新广州知识城天韵住宅项目1B期售楼部钢结构改造工程。
四、工程地点: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南起步区九龙大道西侧。
五、工程承包内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招标答疑会议纪要及甲方要求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完成以下内容:
3.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深化设计施工图,编制《结构加固设计方案》,并需经甲方、设计院、监理审核确认通过。
3.2图纸范围内的钢结构改造工程,包含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的钢结构梁、钢结构板、混凝土柱结构等,原结构楼板、混凝土梁拆除详见设计图纸。钢结构工程内容包括加工、制作(按产品技术条件要求)和包装、运输至工地、安装、防腐措施及清洗和成品保护全过程。
3.3钢材的送检、钢材配件的监督抽检等所有质检站及其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进行的检测,施工单位负责钢结构检测,包质量验收通过。
3.4各项材料的复验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包质量验收通过。
3.5现场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及脚手架,由施工单位负贵垂直运输、脚手架等施工措施。
六、工程承包方式:
4.1本合同乙方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包干总价包人工、包材料、包运输、包清理、包机械、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材料或成品检验检测、包成品保护、包验收通过、包保修、包施工用水电、包管理费及措施费、包利润及税金等一切费用。
4.2本工程包干总价己综合考虑了人工及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国家政策调整及配合整体工程进度而产生的加班赶工费等各种因素在内,除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以外,不随其他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4.3按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综合包干总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缴纳。
4.4图纸范围的内容无论乙方是否漏项、漏计、或少计,均不得另行调整造价,任何未填报的费用、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的费用均视为己含在包干总价内。……
4.6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费用增加一律不作调整。
七、工程总承包价:2897679.44元,其中不含税总承包价为2610522.02元,增值税金额为287157.42元。
八、工程款支付办法:
8.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办理完结算后,甲方于15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95%的工程款。
8.4剩余5%的总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8.5每次收取款项前,乙方须按当次收款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11%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6若履约过程中存在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为甲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乙方提供的发票致使甲方被税务机关调查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调查、解释、说明等工作;因乙方不及时提供、交付发票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
九、竣工验收的约定:26.1.3初验合格后,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前款所述的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合格,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以甲方颁发《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为准。
十、关于质量保修期、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合同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甲方颁发的《工程验收移交确认函》之日起箅。双方根据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7)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5.1质量保修期满验收手续完成后,乙方单位方可申请办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双方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乙方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前,须按应退质量保证金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合法有效、税率为11%的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竣工验收:胜特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工程验收移交单》,胜特公司申请验收时间为2017年9月16日,监理单位签收“同意”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9月22日;建设单位的设计中心、项目部签名,但未标注验收时间,建设单位的物业工程经理签字栏中有多人签名,标注时间为2019年1月12日。
十二、结算:2020年8月25日,胜特公司与天韵公司签署涉案工程结算书,涉案工程结算造价为(大写)贰佰玖拾陆万叁仟叁佰壹拾贰元壹角柒分,(小写)2953921.94元。
十三、质保期:胜特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质保期为2年,从2017年9月15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9月14日止。
十四、付款情况:2017年06月13日转账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2017年07月20日转账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018年1月16日转账支付工程款1036568.40元。
2021年9月8日,胜特公司向天韵公司发出《指定收款函》,函中确认累计已收款2442154.21元,并申请支付款项511767.73元。
十五、发票开具情况:胜特公司就涉案工程向天韵公司开具了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5月16日的发票金额为1000000元;2017年7月12日的发票金额为300000元;2018年1月2日的发票金额分别为142154.21元、1000000元;2021年9月8日的发票金额为511767.73元;发票金额合计为2953921.94元。
十六、原告胜特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工程款511767.73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发生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计息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胜特公司确认其诉请的工程款511767.73元包含已到期质保金。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胜特公司与天韵公司签订的《中新广州知识城天韵住宅项目1B期售楼部钢结构改造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履行。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结算,天韵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未依约支付全部工程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质量保修期。胜特公司提交了涉案工程的《工程验收移交单》,虽然建设单位的设计中心、项目部签名,但未标注验收时间,建设单位的物业工程经理签字栏中有多人签名,标注时间为2019年1月12日,与监理单位签署验收意见的时间不一致。根据合同第26.1.3条款的约定,“甲方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设计单位、监理、政府有关部门、甲方、乙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涉案工程的验收应是合同约定的各个验收单位在同一天验收,而不是分别验收,故本院采信监理单位的验收时间2017年9月22日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修期从验收的次日即2017年9月23日起算,天韵公司未举证证明或者说明涉案工程的保修期,本院依法采信胜特公司主张的2年保修期,故保修期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
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胜特公司在质保期届满后,于2021年9月8日向天韵公司发出《指定收款函》,在该函中其请求支付的工程款511767.73元中包含已到期的质量保证金,即其在该日向天韵公司申请支付质量保证金;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工程质量保修书》第5.1条款的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手续完成、双方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天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胜特公司的上述付款请求提出异议,视为其已同意该付款请求;故质量保证金应在2021年10月26日前支付。胜特公司按照双方的结算金额2953921.94元计算包括保证金在内的未付工程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按照该结算金额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计算质量保证金为147696.1元,天韵公司在上述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截止日前未向胜特公司支付,故天韵公司依法应向胜特公司支付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147696.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未付工程款。涉案工程的结算款为2953921.94元,扣除胜特公司确认累计已收款2442154.21元、质量保证金147696.1元,天韵公司未付工程款为364071.63元。胜特公司已于2021年9月8日向天韵公司开具了包括质量保证金在内金额为511767.73元、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天韵公司依约应当向胜特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但其未依约支付,胜特公司主张天韵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韵(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4071.6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天韵(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147696.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0月27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7.68元,保全受理费3214元均由被告天韵(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