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76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横沙村金沙洲路西就街**。
法定代表人:吴如军。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特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1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拒收***当庭提交的新旧裂缝位置视频光盘证据,没有进行质证,却直接否定本案诉请为新发生事实,从而错误裁定本案为重复起诉。涉案房屋第四层楼板构件及墙体面积共近500平方米,前案诉请的是墙体裂缝,本案诉请的是404房楼板构件裂缝,两案没有任何法律关联。视频中已分别显示了两案诉请裂缝的情况及位置,可以充分佐证本案诉请为新发生事实。(二)二审裁定认定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而事实是,***于2019年12月24日提交上诉状时,已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前案视频光盘,同时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为了更清楚佐证本案为新发生事实,***又于2020年1月6日提交了本案诉请裂缝位置及情况的视频光盘新证据,同时也提交了视频的说明。(三)***一直未收过二审法院的《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等,直至2020年6月18日收到二审裁定,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四)胜特公司在司法鉴定时,为了“避免究责”的目的,罔顾事实,捏造涉案房屋为违建房,自知其没有任何质量检测资质,也没有对房屋进行质量检测的情况下,完全否定前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测报告和国家质量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的明文规定,随意捏造房屋结构受力尚好,不用修复的谬论,最后导致涉案房屋现在开始出现质量检测单位指出的“将会出现少筋破坏现象,最后会出现安全问题”的质量问题。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裁定;2.改判***向***支付修复涉案404房屋楼板构件裂缝及补漏所需费用;3.承担本案诉讼费;4.胜特公司对上述3项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曾因与***、陈光振、李镜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雇请有资质的公司修复涉案房屋的所有裂缝。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生效民事判决查明***与***于2012年4月18日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其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建。生效民事判决认为***请求***对案涉房屋的裂缝进行修复,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出现裂缝是由于***施工不当所造成,且在一审法院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后,仍坚持不对案涉房屋出现裂缝的形成原因申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请***承担案涉房屋裂缝修复义务的主张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不予支持妥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另查明,***曾因与胜特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胜特公司赔偿未履行委托导致***房屋未修复,修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8)粤0606民初11212号民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8)粤06民终9682号民事判决,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作出(2019)粤民申472号民事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该案生效民事判决认为胜特公司在(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58号案中接受法院委托对***房屋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一方面,法院最终采信胜特公司出具的《房屋修复工程》及工作回复函的内容;另一方面,胜特公司仅系受法院委托的鉴定人,其鉴定行为本身对***的房屋不具有侵害性,故胜特公司作出鉴定结论的行为主观上对于***主张的损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损失与胜特公司的鉴定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胜特公司无需对***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妥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再审的事由,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关于***对***的起诉,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曾因与***、陈光振、李镜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雇请有资质的公司修复涉案房屋的所有裂缝。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824号民事判决,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起诉请求判令***支付修复涉案404房屋楼板构件裂缝及补漏所需费用、赔偿经济损失。对比前案,本案当事人包含在前案当事人之中,两案诉讼标的相同,***在前案中因未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出现裂缝是由于***施工不当所造成,且在该案一审法院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后,仍坚持不对案涉房屋出现裂缝的形成原因申请鉴定,生效民事判决据此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主张裂缝出现的位置与前案不同,并不能构成新的事实,其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
关于***对胜特公司的起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胜特公司在另案中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与***之间并无委托合同关系。***曾因与胜特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胜特公司赔偿未履行委托导致***房屋未修复,修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8)粤0606民初11212号民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8)粤06民终9682号民事判决,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起诉请求判令胜特公司对修复涉案404房屋楼板构件裂缝及补漏所需费用和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对比前案,两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的起诉、上诉并无不当。***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史尊奎
审判员  邵静红
审判员  邹 莹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郑奕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