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202民初163号
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横沙村金沙洲路西就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2404599Q。
法定代表人:吴如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荣,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绵山路7号之9号楼自编二楼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17845759P。
法定代表人:潘小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到期设计服务费104600元,施工进度达到设定目标应支付的赶工奖4894.7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发生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设计款104600元计息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赶工奖4894.71元的计息期限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额为2853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3日,原、被告签署了《肇庆翡翠华庭地下室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合同编号:恒粤穗设合字19[0.16-49]02],约定原告为被告的肇庆翡翠华庭地下室加固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为223000元,包含设计费148000元和结构重新鉴定费75000元。设计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设计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预付款,提供电子文件图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施工标定标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30%,加固工程施工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20%余款。结构重新鉴定费的支付约定为:如由乙方委托鉴定单位鉴定,甲方按本合同结构重新鉴定费的价格支付给乙方,如甲方自行委托鉴定单位鉴定,则乙方结算时结构重新鉴定费用不予计取。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委托鉴定单位对地下室加固部位重新鉴定,施工图纸己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予以接受,鉴定报告亦己提交给被告。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118400元,为向原告支付剩余的104600元,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开出汇票承诺付款,但汇票到期无法兑付,原告的该104600元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7月1日,双方签订《肇庆翡翠华庭地下室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合同编号:恒粤穗设合字21[0.16-49]19.02-1],确定涉案工程在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承诺支付乙方赶工奖4894.71元,但该笔赶工奖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被告于上述合同项下拖欠的到期设计费及结构重新鉴定费为104600元,赶工奖为4894.71元,累计欠款总金额为109494.71元。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其于庭前提供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到期设计服务费104600元及其赶工奖4894.71元无异议。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被告经营不善,资金不足暂时无法偿还原告诉请款项,恳请法院综合考量被告维护社会稳定压力,同步请原告耐心等待被告回款后再偿付原告。2.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发生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设计款104600元计息期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赶工奖4894.71元的计息期限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额为2853元]没有合同约定,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3日,原告(设计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了一份《肇庆翡翠华庭地下室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及附件,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肇庆翡翠华庭地下室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内容包括肇庆翡翠华庭地下室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完成地下室损坏部分的加固工程设计及地下室的抗浮设计。其中合同第三条“合同价及付款方式”约定本合同包干总价223000元,其中设计费含税总价包干148000元,结构重新鉴定费含税总价包干价75000元;付款方式,总价包干设计费支付方式,第一次付费在合同签订设计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预付款20%,第二次付费在设计图纸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并提供相应电子文件图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款30%,第三次付费在全套设计图纸经发包人施工招标,施工标定标后十个工作日内(施工定标金额与概算金额相差不超过20%),第四次付费在设计人设计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完成,地下室加固工程施工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余款等等。
2021年7月1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约定鉴于原告承接的《肇庆翡翠华庭地下室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在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4894.71元,赶工奖的金额中已包含乙方因赶工奖而应承担的与原合同计税方式一致的全部税款。赶工奖随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2021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设计费请款函》,申请支付赶工奖4894.71元,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设计,被告于2020年5月27日支付了设计费118400元,余下设计费104600元亦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了到期日为当日的汇票给原告,但原告无法承兑,后被告又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了到期日为2021年8月21日的汇票给原告,但原告在汇票到期后亦无法承兑。原告遂于2022年1月6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原、被告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的《肇庆翡翠华庭地下室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和2021年7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
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04600元及利息的请求。在案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完成了设计,被告仅支付了设计费118400元,尚欠设计费104600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余下设计费104600元被告已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了到期日为当日的汇票给原告,即被告应于2021年4月21日履行支付义务,但因汇票无法承兑致余下的设计费104600元至今尚未付清,被告对此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04600元及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项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在书面答辩状针对利息所提之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赶工奖4894.71元及利息的请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赶工奖协议)》,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赶工奖4894.71元,但至今尚未支付,被告对此亦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894.71元及自其请款日即2021年8月2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项利息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支持。被告在书面答辩状针对利息所提之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设计服务费104600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前述利息以104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肇庆国声镭射技术制作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赶工奖4894.71元及其利息给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前述利息以4894.7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3.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案件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凯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 敏
书 记 员 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