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17994号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女,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建安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所:汕头市潮阳区至11层。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建安总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149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467元退还原告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