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2民初17994号
原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女,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199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某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建安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
住所:汕头市潮阳区至11层。
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建安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阳某建安总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1492元(原告已预交),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467元退还原告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