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乾县林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0471号 原告:乾县林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乾县林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潮阳第一建安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原告乾县林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7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暂计人民币5513.52元(以人民币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31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75513.52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25年7月21日,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乾县林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乾县林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8元,退还原告乾县林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1663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乾县林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