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3民初2779号
申请人:江苏苏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苏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江苏苏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