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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与某某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4民初7367号 原告:武汉某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某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礼品制作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