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2民初1599号
申请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中天瑞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第三人:诸城市人民医院。
申请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中天瑞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诸城市人民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潍坊中天瑞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财产或财产权利及其法定孳息,查封申请人提供给被申请人的型号为雅培ARCHITECTi2000SR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1台(存放于第三人诸城市人民医院)。申请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12513190025907792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诉讼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中天瑞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交由被申请人暂存于诸城市人民医院型号为雅培ARCHITECTi2000SR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1台。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振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 王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