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海昱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11609号
原告: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2号甲12曾1202-1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轩,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连云港路33号623户。
法定代表人:姜振。
第三人:寿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健康街****号。
法定代表人:袁景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寿光市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受理费预缴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