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47252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天津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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