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74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1)沪74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51,362,516.89元及利息等,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8,762.5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2023年3月3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苏AXXX**车辆一部;2023年4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陕AXXX**车辆一部;2023年4月1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陕AXXX**车辆一部;2023年5月2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码为苏CXXX**车辆一部。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23年4月1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1,100股(股票名称:协鑫集成,证券代码:002506)、924股(股票名称:东方日升,证券代码:300118)股票;2023年5月2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130,425,217股股票(股票名称:XST必康,证券代码:002411)。上述股票冻结期限三年,因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2023年4月14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XXX幢XXXXX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23年5月2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陕西A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150万元的股权;2023年5月2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伯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5,000万元、伯图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15,000万元的股权;2023年6月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西安B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700万元的股权;2023年6月6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江苏C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34,998万元、徐州D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8,000万元、江苏E有限公司出资额人民币800万元的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因系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目前,本案未有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