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沪74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74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151,362,516.89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18,762.5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1,581,279.41元和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 二、上述钱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