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51民初729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78号4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滚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