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执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资融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1日以(2020)新01执37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锦福苑10栋3层4单元303不动产[证号:00390137]。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期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锦福苑10栋3层4单元303不动产[证号:00390137]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