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4民初56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城西南路八幢东侧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5136864X5。
法定代表人:陈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柳,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田,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40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572962272W。
法定代表人:糜年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世界客属文化交流中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6112407E。
法定代表人:庞俊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活,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开胜,男,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南大街222号翠源大厦10-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738045168Q。
法定代表人赖锡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新武,男,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东大路二号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70974915Y。
法定代表人:巫燕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年华,男,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反诉费18,067.25元,减半收取计9,033.63元,由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玲
人民陪审员 夏由环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玉萍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