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4民初563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原告三明市方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慈恩生态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宁化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闽042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作出的(2019)闽042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倒数第七行“1.2012年10月,城建公司作为宁化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政府授权城市经营公司负责对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BT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金沙公司中标,并作为BT投资方与城市经营公司签订了中标通知书。2012年11月,城市经营公司、金沙公司和慈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补正为“1.2012年10月,宁化县人民政府授权城市经营公司负责对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BT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金沙公司中标,并作为BT投资方与城市经营公司签订了投资协议。2012年11月,城市经营公司、金沙公司和慈恩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宁化县江背生态综合服务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城建公司代表政府对该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审 判 长  张红玲

人民陪审员  夏由环

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玉萍

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