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誉城九方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9903号 原告:***,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袁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