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誉城九方某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誉城九方某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6736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誉城九方某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负责人:王某。
被告:武汉誉城九方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长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誉城九方某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武汉誉城九方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