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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麒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麒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726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726号   **、陕西麒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麒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3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麒麟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07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7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