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麒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麒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4966号 原告:陕西麒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7975398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曹**磊,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X沟县。 原告陕西麒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麒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2980.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1093号仲裁裁决,该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1093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麒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