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11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楼1202-121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克扣拖欠工资5434.27元、工资差额1680.69元、生育津贴13140元、经济补偿6330元及年休假工资913.21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1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781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