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有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30财保2号

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湖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202-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3050282X5。

法定代表人:熊炯,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浩,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有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龙凤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325638934U。

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有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收到了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寄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保全担保方式为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仲裁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向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保全费交纳通知书,限申请人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期满仍未交纳的,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但申请人一直未按该通知交纳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山县湖湘商贸有限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该仲裁委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函。同时,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保全担保,但是,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的保全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交纳本案保全费,也未说明理由。故本案应按申请撤回保全申请处理。据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沈昌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黄玮

书记员孙乾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