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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盛氏华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2执310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炯。
被执行人湖南盛氏华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诗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盛氏华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32082元(暂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湘
审判员 李 丁
审判员 戴 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