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砼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外人沈阳建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沈中执异字第81号 案外人:沈阳建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开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开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经发资金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沈法执字第1000号。在诉讼中,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保全预查封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路X-X号X-X-X号的房屋。在执行中,本院继续预查封上述房屋。案外人沈阳建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购买在先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沈阳建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