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燃机(株洲)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03民初3339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华东路1426号。 负责人:***,系公司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8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原告: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国家高新区董家塅高科技工业园。 法人代表:***。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