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发燃机(株洲)有限公司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商初字第7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7.5元,由原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