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赣02民初25号
原告景德镇开门子陶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海越实业有限公司、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热电联供电站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涉及的两期建设项目就在江西省市焦化工业集团厂区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清楚明确,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饶赟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