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湘0203民初3339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株洲中航动科南方燃气轮机成套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晏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