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042号
原告:***,男,1975年04月0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男,1972年02月20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成,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第三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寨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健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旗,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2021年0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负担50元,本院退还原告***、***2134元。
审判员  田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文琴
书记员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