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02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成,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贵州哲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第三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寨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旗,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888元,应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838元。
审判员  冯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罗晶晶
书记员石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