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3民初250号
原告:***,男,仡佬族,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丽,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寨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745733671B。
法定代表人:张建全,系该公司的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旭飞,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阡县教育局,住所地:石阡县泉都街道办事处文笔社区佛顶山北路84号。组织机构代码代码:115222240095645239。
法定代表人:冯树舟,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学,贵州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阡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9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沈冬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纯
书记员成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