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603民初1083号
原告: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寨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全,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举,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铜仁市交通学校,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仁山街道办事处塘边组。
法定代表人:李伟,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祖勇,副校长。
原告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明公司)与被告铜仁市交通学校(以下简称交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祥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交通学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祥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89965.6元及违约金762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03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定《LED灯具改造施工协议》(合同编号ECG201904282)和《LED灯具改造施工协议》(合同编号ECG201904352),约定被告完成施工,经双方验收后15日内原告付清项目款。但从双方验收之日至今已两年有余,被告仅支付91386元,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
被告交通学校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铜仁市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原告正祥明公司。2019年3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LED灯具改造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改造校内部分损坏路灯70盏,金额总计收款金额309152.84元;2019年3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LED灯具改造施工协议,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替换行政楼楼体投光灯4盏及大门亮化施工,收款金额为72198.76元;同时约定原告完工经被告验收后15日内付清款项,迟延付款超过7日的,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总损失数额20%的违约金。原告完工已经被告验收,被告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告支付91386元,尚欠289965.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LED灯具改造施工协议、付款凭证、微信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改造好项目经验收后,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至今未付清款项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规定,原告向被告被告主张欠款289965.6元并在庭审中调整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交通学校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289965.6元及违约金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铜仁市交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89965.6元及违约金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397元,由被告铜仁市交通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熊浩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丽燕
书 记 员 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