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执94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520602745733671B,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寨北路56号;
被执行人: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9152011506990426XX,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736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1日生效的(2021)黔0115民初417号判决,于2021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首辰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有(写明收入数额)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在×××(写明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收入元(写明收入数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