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仁市碧江区同发建筑材料租赁部、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财保164号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同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坞坭黄立树。
经营者黄建平,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敏,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铜仁市碧江区同发建筑材料租赁部法务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碧江区大寨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全。
被申请人黄前权,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同发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前权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254399213)及《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同发建筑材料租赁部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前权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40000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107083901254399213)及《保函》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正祥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寨路支行开设账户26×××01内存款4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庆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帅清清
书记员田湘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