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酬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101民初456号 原告:河南天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相州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社区8栋6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酬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时代大道1-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天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酬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一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天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78元,由原告河南天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曾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