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临沂邑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326民初866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墩尚镇双槐村二队361号。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5********。 被告:临沂邑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平邑街道政务大厅对过明德新城沿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CAYKFX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广饶县丁庄镇发田工程施工队,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丁庄镇李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TGNOLOX。 经营者:***。 被告: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8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5213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临沂邑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丁庄镇发田工程施工队、山东菏泽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49元,减半收取计44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