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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8民初40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婿),男,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名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单位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女,汉族,住东明县。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6元,减半收取36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